张成团队 | 无罪辩护之为金融企业保驾护航
企业更加需要市场环境和法治环境的稳定。以物美案为例,物美案发时已是业内巨头且颇具发展前景,但当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涉刑被立案、定罪后,巨头轰然倒塌。尽管此案历时十余年后终获平反,但物美早已失去了原有竞争力、辉煌不再。
可见,虽然法律赋予企业独立的人格,在实践中,企业负责人、主要责任人的个人自由和家庭和谐会直接影响企业经营的“生态平衡”,影响企业员工的发展。这种情况在金融行业尤其明显。一般而言,在企业家涉罪案件中,由于涉及犯罪嫌疑人及企业背景的影响,侦查机关的各项决策都会相对更加慎重,研究、讨论、请示汇报几乎是必经程序。同时也应注意到,我国司法倾向于“以打促防”,而一旦刑事立案,这辆追诉的列车就犹如开弓之箭,有去难回。刑辩律师办理企业家犯罪案件,兹事体大。
办案掠影
互联网金融领域大鳄A金服集团旗下拥有数家分公司,2021年9月某日,集团负责人万先生在办公室被侦查机关带走。事发突然,集团高层迅速反应、果断决策,及时封锁了消息并与侦查机关开展对话,表达了集团将积极配合侦查机关工作的态度。通过对话,集团了解到万先生涉嫌的罪名是“寻衅滋事罪”。与此同时,集团高层迅速锁定并委托了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张成律师。
寻衅滋事罪,看似是刑法当中极普通并且极常见的一个罪名,牵涉到企业家和企业却可能涵摄多重含义:既可能是企业负责人个人行为引发,也可能是其金融企业甚至其下属金融企业的金融模式、具体操作模式引发,还可能这个罪名仅仅是涉嫌罪名之一,侦查方向深藏不露,或者另有隐情。
团队接受委托时恰逢周末,犯罪嫌疑人万先生羁押地交通亦属不便,无法及时会见。虽然无法从当事人处获取直接信息,但为了在侦查机关下一步决策前,提出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和专业有效的法律论证意见,实现不批捕或者撤案的目的,张成律师仍立即组织开展工作。首先,张成律师与万先生的亲人、朋友了解万先生近期是否有涉“寻衅滋事”的争议事件;其次,考虑到立案罪名可能只为启动追诉程序、方便后续侦查,侦查机关的侦查方向极有可能是金服企业集团,张成律师安排团队成员详细研究企业集团及集团分公司的系列金融资质、经营模式、企业具体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团队掌握基本情况后从三个方面对万先生不构成犯罪展开了第一轮分析论证:第一,万先生个人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第二,万先生创立的金服集团及其旗下公司开展的金融业务具有合法资质属合法经营;第三,万先生创立的金服集团及其旗下公司的具体经营行为不构成索债型寻衅滋事罪。
一、万先生个人投资行为不涉嫌寻衅滋事罪
经了解,万先生曾出借资金给其朋友姜某,姜某用于经营一家小贷公司,现该小贷公司可能涉嫌软暴力索债型寻衅滋事的问题。但万先生没有与姜某共同出资经营该小贷公司的意思表示和相关合作协议,也没有实际参与姜某的小贷公司的具体经营管理决策行为,更对其聘请讨债公司实施软暴力索债的问题一无所知。无行为则无犯罪。万先生与姜某仅为民事借贷关系,不应为姜某的小贷公司及其违法犯罪问题承担任何责任。
二、金服集团及其旗下多家金服公司属合法经营
首先,该金服集团运营的各项金融产品均具有合法的金融行业资质,产品合法性均得到法定渠道审查确认,企业系行业规范标兵。
其次,企业系N省审核并招商引进的互金领域优质企业。2018年7月18日,金服集团与S市政府正式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共同成立合资公司,在金融科技创新、普惠金融等方面展开全面合作。2019年2月,N省党委书记到X市招商,万先生参加此次招商大会,并签订投资意向协议。万先生及其金服集团是得到N省及S市政府等政府部门官方认可的企业家和优质金融企业,是政企合作的重要合约单位。
最后,万先生作为拥有近万名员工的集团企业总负责人,其行为具有抽象性、纲领性,不具有对企业犯罪负责的可能性。一方面,万先生身为企业创始人、总负责人,身兼多项社会职务,其个人行为与企业行为虽密不可分,但其企业旗下分公司众多、员工总计达万余人,并不能事无巨细地参与企业决策具体实施、执行的问题,其主要企业行为均带有企业经营方略、总体决策等纲领性质。另一方面,结合集团及其旗下主要公司的公司经营范围、与第三方签署的各种合作合同,不难发现,万先生始终慎言谨行,注重防范企业经营各阶段的各类风险,注重保障企业服务对象的各项人身权利。亦即,根据罪责自负原则,万先生不应对非经其决策的企业集团的下游经营行为、集团公司及分公司及其员工行为、合作经营的第三方行为中可能存在的不法行为负责。
三、万先生创设的金服公司及其旗下公司不涉嫌“套路贷”相关问题
(一)关于套路贷的认定。2019年4月9日两高两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三条明确规定:实践中,“套路贷”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制造民间借贷假象。(2)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3)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4)恶意垒高借款金额。(5)软硬装兼施“索债”。
(二)万先生创设的企业包括旗下企业没有涉“套路贷”相关不法经营行为。万先生创设的企业及全部经营产品设计均经依法申请专利,具备合法性,不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犯罪行为。其所有金融产品的借款本金构成、手续费、服务费、保证金、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问题,均通过格式合同及特殊条款提示的方式,在借款之前保证服务对象充分了解,利息也在国家法律规定范围之内,没有任何欺骗行为,不可能构成诈骗罪。此外,也不存在“虚增本金、流水”等行为、不存在“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非法催收行为。
工作成效
张成律师在审查逮捕阶段,驻扎万先生被羁押所在地数日,反复与侦查机关办案人及各层级领导、审查逮捕部门的办案人及各层级领导就万先生可能涉及的各方面犯罪嫌疑一一进行研讨,而办案单位对万先生被立案侦查的真正原因始终不予披露,仅仅单纯地听取张成律师滔滔不绝地尽可能陈述万先生无罪的相关意见。在审查批准逮捕的最后一天,万先生终于获得一纸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书,被依法释放,案件撤销。
辩护感悟
企业家涉罪辩护、企业家权益保护,是近年来的热点、焦点话题,国家有关部门包括各级司法机关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引起刑事辩护界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
即使如此,“远水不解近渴”,对于全国各地已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企业及企业家涉罪的合法权益保护工作任务仍然艰巨。刑辩律师在各自代理的案件中,需要投入更多心血和精力。尤其在侦查阶段,刑辩律师必须非常清楚侦查机关的办案思维和运作程序。相关程序法律规定仅给出了主要诉讼阶段时限,但在具体案件侦查过程中,时限运用是因案而异的,但刑辩律师别无他法,只能事事抢早。又由于侦查阶段、审查逮捕阶段,刑辩律师既不能看卷、也没有相关法律文书可以参研,而企业家涉罪可能涉及的问题又比较复杂、甚至企业家自己也无法确知自己涉罪的具体问题,刑辩律师往往只能投石问路,虽有粗放、宽泛之嫌,但也是“广撒网、防止有漏网之鱼”的需要。那种因不了解实际情况,就一味等待审查起诉看卷后再开展实质辩护的作法是贻害无穷的。
在本案的办理中,张成律师在深谙侦查、批准逮捕机关思维特点的前提下,真正从金融企业家及其企业利益出发,思虑周全、谋定后动。首先率领团队将万先生创设的金服集团及其旗下分公司的公司章程、议事决策规则、所有金融产品的借款本金构成、手续费、服务费、保证金、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公司文件全部审查了数遍,反复确认可疑环节,进行了详尽、规范的合法性论证,为与侦查、批捕机关沟通做了特别充分的准备。其次,在信息完全不对等的情况下,张成律师在与侦查和审查逮捕办案人沟通时,尽可能详实将可能涉罪的所有疑点一一加以论证,防止挂一漏万,实际付出了远较本文所能载明的更多的大量的心血,将金融模式的合规报告作为附件一并提交。第三,信息不对称状态下的沟通是非常困难的,需要付出更多的耐心和恒心。本案中的沟通最初也并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但张成律师为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怕碰钉子、坚持不放弃的态度和专业的意见终于敲开了办案人的心门,办案人会同其主管局长一起认真听取了意见。与审查逮捕部门办案人及其主管领导的汇报也同样曲折。但这种沟通工作最终使得审查逮捕部门的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也顺利得到侦查机关的接受、没有就不予批准逮捕决定提请复议复核,排除了工作隐患。第四,对著名企业家的立案、侦查、批捕,往往同时受到上级主管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关注。为了消除办案人和办案单位的顾虑,张成律师在努力实现与办案单位的良性沟通的同时也配合了向办案单位的上级单位以及当地政府部门依法申诉等配套方案,都对最终的处理结果起到了一定作用。本案紧紧抓住审查批准逮捕阶段的重要时机,成功实现了确保涉案金融企业家全身而退的目标,起到了为涉案金融企业家及其企业的平稳发展保驾护航的应有作用。
律师简介
张成,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入选《Best Lawyers》杂志2020年度中国最佳刑辩律师。第三届、第四届中国区“大成杯”控辩大赛刑事组负责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校友理事会理事、校友导师、中国政法大学同步实践教学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刑辩实务方向硕士研究生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研究员。
律璞玉,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大成单位犯罪研究中心副主任。获第三届中国区“大成杯”控辩大赛特殊贡献奖。曾发起“刑事辩护业务技能巡讲”,在北京等九地成功举办。中国行为法学会特聘教授、哈尔滨商业大学硕士研究生校外实践导师。
刘琳,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就职于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擅长科学证据类案件辩护、证据辩护。
张成律师团队有着二十年的执业律师经验、深耕刑事辩护业务十余年,以职务犯罪、黑恶犯罪及涉金融、商事、经济犯罪辩护见长。著有《刑事辩护的思维与实务技能》系列书籍三部,即将陆续出版,敬请关注。
责编:邓文娟 刘丽娟
“大成辩护人”投稿:
邮箱:ting.guo@dentons.cn
微信:15034123282